捷克增值税指南
一、 纳税义务人
1. 登记门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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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民公司:在任何连续12个月内,营业额超过 200万捷克克朗(CZK),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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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居民公司:无营业额门槛限制,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须注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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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捷克提供需缴纳增值税的给付(除非已通过反向征收机制将纳税义务转移给接收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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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捷克向其他欧盟成员国供应商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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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自愿登记
若公司在捷克的应税给付价值未达到强制登记门槛,或主要提供可抵扣进项税的免税给付,可申请自愿增值税登记。
3. 免于登记
捷克税法未设定增值税免于登记的特殊条款。
二、 应税范围及税率
1. 应税范围
增值税适用于以下在捷克境内发生的交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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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为对价而提供的商品、服务或不动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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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进行的欧盟内部商品采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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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商业活动而进行的欧盟内部商品采购(包括未正式设立的法律实体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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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购买新运输工具(即使购买方为非纳税人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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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进口(不限进口方身份)。
2. 标准税率 21%
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低税率、零税率或免税外,所有应税商品和服务均适用21%的标准税率。
3. 低税率 12%
适用12%税率的项目主要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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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、药品、饮用水、非酒精饮料、婴儿食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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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饮服务、酒店住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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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的维修与运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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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客运、公共交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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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、体育及报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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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保健、儿童/老年/残疾人家庭护理。
4. 零税率 0%
主要适用于具有国际或欧盟跨境性质的交易,例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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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出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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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内部商品供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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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旅客及行李运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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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进出口直接相关的运输及服务。
5. 免税项目
以下商品和服务免征增值税(且相关进项税通常不可抵扣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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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服务、保险、基本邮政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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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、医疗保健、社会福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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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注与博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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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转让(如首次许可/使用满5年)及非建筑用地转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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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租赁(短期租赁、停车场等特定租赁除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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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童、老年及残疾人家庭护理。
关于免税的选择权:
纳税人可在特定情况下,选择对原本免税的交易(主要为不动产相关)主动纳税,以便抵扣相关进项税。主要情形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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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另一位纳税人供应符合条件的房地产或非建筑用地时,经客户同意可选择纳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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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供应商选择对房地产供应征税,购买方(同为纳税人)则须通过反向征收机制支付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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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承租人可将用于经济活动的房地产租金转为应税项目,以抵扣进项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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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21年1月1日起,上述纳税选择权仅限于非住宅建筑的租赁。